一、国籍及移民政策
(一)国籍政策
日本与中国一样,在国籍法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及有限承认双重国籍原则,由此中日混生子女在理论上会涉及选择国籍问题。日本国籍法规定,在未满20周岁之前取得外国国籍的日本公民应在22周岁前选择其中一国国籍;在满20周岁之后取得外国国籍的日本公民应在两年内选择其中一国国籍。
(二)日本移民政策
获得日本永住签证的条件为以下几种之一:
(1)原则上需要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且在此期间获得“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在日居留5年以上。
(2)日本人、永住者或特别永住者的配偶,实际婚姻生活持续3 年以上,并在日本居留1 年以上;其子女在日本居留1 年以上。
(3)以“定住者”的居留资格在日本居留5 年以上。
(其余特殊条件可参见日本法务省网站)
加入日本国籍的必要条件是在日本居留5年以上,具有稳定住所和经济收入,无不良记录,年龄在20岁以上。(在日出生者,日本人配偶、子女等上述条件可放缓)。
日本的永住签证是一种无期限的签证,也没有资格外活动限制。但是获得日本永住资格者最长不能离开日本3年,否则自动失效。期间可在日本驻外使领馆办理延期手续。
永住与入籍的区别有两点:
(1)永住者保持自己原有国籍;
(2)永住者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与日本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在日居留政策及有关手续
(一)外国人在日居留政策
居住在日本的所有外国人因各自的居留目的被分为28种 “居留资格 ”,并分别设定了“居留期间 ”。《入管法》严格限定了持不同“居留资格” 的人可以从事的活动内容。未获得入国管理局的许可而做有偿活动,则被视为进行了“资格外活动”,申请更新居留资格种类或延长居留时间时将受限制,严重者会被强制遣返回国籍国。
除“永住”等一部分的居留资格之外,居留期限根据居留资格分为15天、30天、90天、 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等。外国人在日本居留不得超过其居留期限。
居留资格及被许可活动的分类大体如下:
外交:外交活动;公用:国际机关的公务活动;教授:在日本的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等的研究、教育活动;艺术:随有收入的艺术活动;宗教:宗教活动;报道:外国报道机关的报道活动;投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投资活动;法律会计事务:在法律上具备资格者进行有关法律、会计的活动;医疗:在法律上具有资格者进行医疗活动;研究:基于和日本机关的契约进行的研究活动;教育:在日本的小、中学、高中、专修学校等各种学校或同等教育机关进行的教育活动;技术:在理工及其他自然科学技术、知识所必要的业务活动;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从事法律、经济社会及其他人文科学的所必要的业务,或基于对外国文化的思考,感受所必要的业务活动;企业内转职:在外国的事业所,职员转职到日本所进行的活动;兴行:演剧、演艺、演奏、运动等艺能活动;技能:特殊专长、熟练技能所必要的业务活动;文化活动:学术艺术或有关日本文化、技术的研究及学习活动;短期滞在:以观光、修养、亲戚访问、业务联络等为目的的短期滞在活动;留学:在大学(含短大),专修学校的专门课程,或在有关设备、编成的同等教育机关等接受的教育活动;就学:在专修学校(除专门课程),或在有关设备、编成的同等教育机关等接受教育活动;研修:在日本的公家机关进行技术、技能及知识的学习活动;家族滞在:居留在日本的外国人所抚养的配偶、子女的日常活动;特定活动:法务大臣所指定的活动。
另有“永住者”、 “定住者”、“日本人的配偶者”、“永住者的配偶者”、“特别永住者”等居留资格,不受活动限制。
(二)有关手续
入境后的居留手续原则上由本人直接向入国管理局申请。如从事“居留资格中所规定的活动”以外的活动时,或是超过居留期限在日本居留,需办理如下手续:
1、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如果准备从事现有居留资格所规定的居留活动以外的经营活动(有收入或报酬)时,需要向所辖入国管理局进行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取得许可。
2、申请居留资格变更许可:取消现在进行的活动、从事其他居留资格所允许的活动时,同样需要申请并取得新的居留资格变更许可。
3、申请居留资格更新:逾期在日本居留时,必须在现有居留期满之日前进行申请取得居留期限更新手续。居留期限6个月以上者,在居留期满约两个月以前开始受理。
4、申请取得居留资格:放弃日本国籍者或因出生等事由未经办理入境手续即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在日时间超过60日者,在放弃日本国籍或出生等事由发生之日起30天以内,必须申请居留资格许可。
5、申请再入境许可:
日本再入境许可分一次有效和数次有效两种,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特别永住许可者为7年),但不能超过其所持有居留许可期限,在其许可期限内再入境者则不需申请新的签证。如因故在居留期限有效期内不能再入境时,也可以向日本驻外使馆申请延长有效期限。
三、特别提示
1、在日中长期居留(3个月以上)的外国人,须在确定住址后14日内向市政府登记,办理住民票及在留卡。短期居留人员无需办理登记。若居留事项发生变化、在留卡遗失或污损,须在14日之内向居住地的市町区政府申请补发。在海外旅行时丢失在留卡,须在回到日本后14日内申请补发。
2、在日本出生的外籍婴儿,若想在日长期居留,须在出生后14日内向市政府登记出生信息,并在30日内向入管局申请居留许可。不打算在日长期居留的,可不向有关部门登记,但须60日内离开日本。
3、入管法规定在留外国人必须携带护照、在留卡、暂时上陆许可书或暂时庇护许可书等身份证件违者将受到以下处罚:
“特别永住者”之外的外国人违反携带在留卡义务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违反携带护照义务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金。
“特别永住者”违反携带在留卡义务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金;违反携带护照义务处以10万日均以下罚金。